支持降低对追究未成年人的刑责的界定年龄
2017-2-20 我爱糯米
首先要强调的是,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体的公平性,使社会整体法制向好的方向发展。某些专家声称14岁的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健全),不客气的说持这种观点的人太过自以为是,你老人家14岁的时候心智不成熟不代表现在的小孩14岁了心智也还不成熟,以笔者的个人成长经历而言,14岁恰恰是三观定型的时候,在那以后笔者除了增加了对社会的复杂性和丑恶性的认识外,基本的三观就没改变过。甚至不排除某些所谓的专家本身自己家就有一个“坏小子”,担心如此法制改革后会使其受到惩罚。这种将个体私利带入对公共事物的决断的做法最为下作!当年未成年保护法的成文就带有如此强烈色彩,只强调了如何“保护”,与之配套的法制建设却只字未提!导致了现在《未成年保护法》沦为公共吐槽的“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降低刑责年龄限定只是一个起点,我们还需要有更多的配套法制措施需要跟上,比如加大对未成年监护人的权责义务,对于监护人监护不力的应予以入刑!成年教唆未成年犯罪的,按未成年所犯罪行数倍处罚教唆人,教唆多人的,按人数加倍!甚至可以考虑,未成年人对成年人违法的,可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
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漏洞,对未成年人犯杀人等严重罪行的,应判处终身监禁等严厉措施。也可以以此倒逼其监护人对其所监护对象加强监管。现在很多家长对小孩不加约束,对其犯罪有恃无恐,不得不说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起了一个很坏的作用。在台面上的人喜欢报喜不报忧,总是强调《未成年保护法》起了多少积极作用,却对其负面影响视而不见,这种昧良心的做派对你升官发财有作用,但对社会的整体危害却非常大,动摇的是我们国家的根基。我们国家的未来!有错误不去改正,就是最大的犯罪!
还有一个累犯的问题,笔者反复提到过,对于累犯,应该对其罪行予以累计,有人反驳说已经处罚过的不应该再次处罚,我想这些人根本没有明白社会立法的基本原则,对罪行做对应的处罚,是为了让行为人更正其行为,达到不再犯罪的目标。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好人才是目的。既然行为人再次犯同样的罪行,说明你的处罚根本没有效果,他根本就没有引以为戒,那么为了让法律“有效”,就应该有对应的措施!因为现在没有这种累计的措施,所以我们才会在社会上看到有人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危害一方却让周围的守法公民无可奈何的社会怪象,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虽然在条文里有再次犯罪从重处罚的表述,但实际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不具备可操作性的东西是无法执行的,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还不如不写!
法律,应该强调的是对守法公民的保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