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现存问题分析与改革探讨

2014-10-10 我爱糯米

    网吧的官方称谓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2002年6月16日黑网吧“蓝极速”的纵火刑事案件引发的严管网吧一直持续到今。由于新媒体及手机上网的兴起,经过十多年发展的网吧行业已被称为夕阳产业,全国网吧倒闭数量超过3成,多数网吧上机率不足4成,仅有个别依托高校和产业园区的网吧能够盈利,很多网吧业主表达了对行业发展的无奈与迷茫。笔者试图分析其中原因,认为目前网吧管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以下为个人见解,难免偏颇,欢迎大家探讨!

    问题1.事实上的多头管理:数年的行政管理的实践表明,虽然互联网管理条例明确了以文化为主管部门,但仍然存在多头管理情况,除明文规定的执照审批等权利由文化局控制外,日常上网监控及治安管理仍需服从公安部门管理,而从社会管理层面讲,公安部门的管理却必不可少。由于网吧的经营性质,以往还存在一个工商部门的管理,但随着国家这几年对工商职能的调整及放权,工商部门的管理已大大弱化。
    问题2.权利伴生的腐败:由于文化拥有网吧执照的审批权,而又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督设计,给权利寻租留下了巨大空间。在实际经营中因拆迁等原因的迁址,因合伙人股份变化导致经营场所的法人变更等,都存在主管人员对有关系有背景有金钱的“网开一面”,对无关系无背景无金钱的故意拖延或“找茬”不予办理的情况,大大恶化了中小型网吧的生存状态,这些网吧一方面要承受不公平执法的压迫,另一方面要承受非法网吧的不公平竞争,使这类网吧不得不在夹缝中求生,个别网吧甚至铤而走险走上接纳未成年的违法道路。
    问题3.懒政执法扼杀创新:死扣条文,曲解条例,使网吧模式固定为单一的电脑计时上网。以“提高门槛”的方式强行指定经营规模,不允许经营者依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以个人意愿理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对非传统形式的上网场所不予办理执照,混淆概念将有创新的上网服务归于“黑网吧”范畴(即违法)。不注重日常检查监督,在重点时期突击检查“以罚代管”。
    问题4.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向特定人或公司输送商业利益。以监管的理由强制无选择安装指定管理软件,而这些软件往往捆绑有广告和劫持浏览器页面的行为,强制上网者观看和使用,且网吧业主无法干预,侵害网吧业主和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强制组织所谓“学习”,指定特定的“服务商”或“培训人”。

    讲了这几点问题,那么对“网吧”这个夕阳行业,是任由其死去还是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使其健康发展呢?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网吧”是否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对社会能否有所贡献。如果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对社会没有贡献,那其死不足惜。那么事实如何呢?
    早年网吧的异军突起,很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街头游戏机的被禁,再加上QQ等即时通讯软件和网络门户网站的发展,使其功能从早期的纯娱乐向更多元的方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网吧大大促进了电脑知识和应用的普及,也给早期互联网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生命力。网吧行业发展的十年,实际也是新兴行业崛起的十年,今日的腾讯、网易、百度、盛大、淘宝……等等无不是其深刻受益者。
    近几年,随着手机上网、三网融合时代的到来,网吧业也开始大幅度衰退。网吧的服务人群也从原来的老少皆宜逐步变化为大学生和打工者这两大人群。这两者最大的特点就是消费能力弱,但对资讯和娱乐的渴望程度却最高,这与某些网吧向高端化发展的方向显然是南辕北辙的,这也是为什么大型连锁网吧纷纷倒闭的根本原因(大型连锁网吧追求高大全)。现在很多网吧拼设备、拼装修,在经营成本上涨后倒逼消费价格上涨,这样更抑制了消费人群的潜在消费,使客源向其他娱乐方式或上网方式流失,成为一个恶性循环,这样的发展很明显不管是对需求者还是从业者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为消除数字鸿沟,让低收入者也能有相应的渠道跟上信息时代的步伐,个人认为对于上网场所的管理可进行以下改革:
    1.变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为网络接入许可证制度,对公众开放且接入互联网的开放性场所申请网络接入许可证,凭网络接入许可证申请电信部门的线路接入。
    变更为网络接入许可,可鼓励上网服务的多元化,为创新服务在政策上解绑。
    2.原网吧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变更为公安网监部门做行政审核,消防部门做场地审核,工商备案。
    原文化部门对于网吧进行管理是基于对网吧行业属娱乐业的定型,但随着事物的发展变化,这一定性很明显是不准确的,服务业的身份显然更合适。且多年来的行政实践表明文化部门主管滋生了更多腐败和官商勾结,挫伤了广大合法经营的业主的积极性,也直接导致了行业发展的畸形。将管理权责回归于公安部门,管理结构更清晰明了。
    3.对于为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每人*台设备占地不得小于2平方米,并配置相应消防安全措施。同时供10人及10人以上上网的场所应同时安装视频监控和指纹识别认证设备,10人以下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可选指纹识别认证设备)。视频监控信息至少保留60天,指纹识别上网认证信息本地至少保留30天并通过网络统一上传至公安专用服务器。
    4.尊重公民隐私,通过路由旁路方式对上网信息监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安装其他监控软件及以安装监控软件为理由收取费用,不得有强制设定网页首页和背景等干预经营的行为。
    充分尊重公民权益,不窥探公民隐私,只做必要监控,从技术上只需要对出口(路由)设备监控即可。此监控可在经营场所实现,也可以直接在电信服务商的用户端口上实现。无需在上网设备上安装,也可以从源头杜绝个别人利用行政权利实现商业利益。
    5.对公众开放的上网场所在安保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24小时营业。
    多年的实践表明一刀切地要求网吧不得24小时营业的规定并不合理,且这条规定在绝大多数地方都未能得到执行。从从业者方面讲,不允许包夜将损失很大一部分营业收入,且人为增加了设备成本,因为电脑设备的更新换代快,若不能及时回收设备成本,其贬值速度超过盈利速度,那么经营者将入不敷出。从市场需求来讲,24小时的上网场所也可避免流动人口和闲散人员流向舞厅、迪厅、酒吧甚至地下赌场等更难监管的场所,避免接触软性毒品。从公共安全方面讲,对公众上网场所只要监管得力就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6.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进入公众上网场所的问题应区别对待。部分小型公众上网场所可引入社区监督机制,在家长(监护人)与从业者签订相应责任协议后允许被监护人在特定时间短时间上网(不超过3小时/天)。
    完全禁止未成年进入网吧某种程度上也堵住了一些低收入人群子女及早接触电脑这种现代最普及的信息工具的途径,引入社区监督等第三方监管,合理利用社会资源解决问题可使多方共赢。有不少地方曾尝试专门的未成年上网场所,均以失败告终,其原因就是社会综合成本过高和缺乏相应的维护管理经验。将正确的事交给正确的人去做,才能得到正确的结果。
    7.对于企业内部超过30人的上网场所,也应纳入监管范围,企业负责其日常管理,公安备案,所在企业不负责管理的,则依照公共上网场所管理。
    现在不少企业内也有自己的上网场所,少则几十台多则数百上千台。一直都是监管的盲区,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必要约束。
    8.高校和职校内的上网场所,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应对服务对象和营业时间有所约束即仅允许对本校学生开放和禁止包夜,亦实行公安备案制。
    目前不少学校内都存在上网场所,亦是监管盲区。且由于是高校自主管理,也给某些人留下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有相当数量的所谓机房和电子阅览室异化为网吧,个别无底线的经营者还会干扰教学秩序,使逃课率上升。高校和职校内的上网场所原则上应由所在高校或职校管理,引入社会资金建设自主管理的,学校应负监督责任。违规接纳社会人员和超时超范围经营时,公安部门可责令整改和中断网络接入。
    9.取消年审,改为加强日常监管。
    取消年审可以大大压缩权利寻租空间,也可从一定程度上避免管理部门懒政以罚代管。现在的文化年审常常出现平时喝茶看报,重大日期全员出动检查罚款,为年审设定各种前提条件,以此为要挟吃拿卡要的现象。取消年审,改为日常监督检查,既可以套用驾照的积分制,也可以使用责任人制度,个人倾向于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对日常管理负责,经营责任人对上网场所的日常经营行为负责。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依事实对相应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经济、行政或刑事处罚。除特殊情况,不轻易使用停业和吊销证照等措施,以免劳民伤财增加社会综合成本。
    认知所限,目前只想到这么多,请大家探讨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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